踩空掉入窨井摔成七级伤残 由谁担责?

来源:三峡都市报 | 2022-03-03 08:43:44 |

三峡都市报消息,走路回家的忠县居民隆某,因踩空掉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窨井中,摔成七级伤残,由谁担责?近日,忠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施工人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1万余元。

据介绍,2021年9月,忠县某物业公司组织对一小区门口的化粪池进行清理,施工人员揭开位于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后,将井盖放在窨井旁,四周未设置警示标志。当晚,居民隆某途经该处时不慎跌落窨井中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2021年11月,隆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监控显示,事发时隆某一人持手机听音乐独行,临近窨井时看了一眼手中的手机,其视线未注意地面情况。事发前,陆续有行人在附近行走,均注意到窨井问题,成功避免事故。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维修化粪池,揭开公共场所的窨井井盖后,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在施工结束后,也未将井盖及时复原,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隆某在公共场所行走时注意力分散,忽略对周围环境的观察,也有一定的疏忽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比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结合事故发生时段、场所等因素,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称,大街小巷的窨井盖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相关单位、企业在对窨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行人注意施工现场情况。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窨井盖等设施。行人在途经施工路段时,应注意路面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韩国栋 向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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