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乡环境整治创卫攻坚”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维护我县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广大市民拥有安居环境,积极创建文明卫生县城,建设和谐岚县,根据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的居民住户,主要道路、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城中村区域为一般限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二、本县的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在重点限制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烈性犬、大型犬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相关部门进行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后到县局治安大队进行备案。
四、对于城区范围内的无主犬、流浪犬等,公安机关联合职业捕犬队将予以捕捉,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养犬人不得擅自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市场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不得携犬在规定时间(每日7:00—20:00)内进行户外活动;携犬外出时必须对犬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八、养犬人不得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区域内、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划定或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遛犬。
九、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文明县城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疑似犯有狂犬病的犬只或违规养犬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城区各养犬户主自觉遵守,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与配合!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或0358-6722391
岚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