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汪清新闻网 | 2023-02-28 09:28:27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在市场经济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其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财产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其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财产的流转。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的买受人,只要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信赖动产的占有人有处分权,就不必支付大量的调查成本来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这就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有利于鼓励交易。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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