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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吕梁讯近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寻衅滋事案件中,积极探索并积极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家属欲积极赔偿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双方在赔偿金给付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难题。该案是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继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后,首次成功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案情概况
2022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花某某、白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排队拉煤一事发生口角,武某某、花某某、白某某三人将杨某某从车内拽出后进行殴打,致杨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承办检察官雷强审查案卷后,认为该案系临时起意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询问双方家属后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尚在年幼仍需要人照顾的二个孩子,武某某父亲双目失明,其母亲又刚做过大手术,因触犯法律导致家庭关系既紧张又困难。承办检察官立足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办案理念,开展了多次释法说理及调解,但面对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索要的赔偿金远远超出了武某某其家属的赔偿能力,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经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及法律条文的细致研判,雷强召集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经研讨认为:该案系因口角斗气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武某某、白某某、花某某三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武某某家属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白某某(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家属详细介绍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其家属表示愿意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账户,并将继续与被害人协商,争取获得谅解。
下一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实施方法(试行)》适用的宣传,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交城样本。
“作为一项有益尝试,将赔偿保证金制度成功运用于司法办案实践,生动诠释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小军说道。